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

一、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本服務規範為「露天市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市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等相關約定、以及露天市集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二、「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市集」)、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數網」)為「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且不限於「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協尋誤寄商品服務規範」),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本服務範圍包含「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物流直寄服務」。

  1. 「超商取貨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7-ELEVEN統一超商任一門市後,由7-ELEVEN統一超商安排轉由統一數網或其合作之物流服務商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7-ELEVEN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在指定收件之7-ELEVEN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之服務。
  2.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超商取貨服務外,尚包含賣家委託露天市集,於買家經由7-ELEVEN統一超商取貨時,由統一超商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款,再經由露天市集依「露天代收付」服務約定條款及相關服務條款,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之服務。
  3. 「物流直寄服務」: 指賣家依據與露天市集之約定,由賣家自行將商品運送至統一數網所指定之物流中心(下稱「物流中心」)交寄後,再由物流中心將商品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7-ELEVEN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完成取貨之物流運送服務。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時得同時選擇是否委託露天市集提供「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若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並委託露天市集提供「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則買家於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時,由統一數網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項,再經由露天市集依「露天代收付」服務約定條款及相關服務條款,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

四、費用: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1. 「超商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2.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3. 「物流直寄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45元整(含稅)。
    4. 「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
      •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統一超商門市,賣家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優惠期間內暫不收取此項費用(優惠期間以露天市集公 告為準)
      •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物流中心,並由物流中心依賣家所設定之退貨週期將退貨商品退回賣家所預先留存之退貨地址,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將由物流中心視每次退回商品之數量、重量及運送里程計算費用。費用採貨到付款方式,由賣家於退貨商品送達至賣家留存之退貨地址後直接將「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交付予物流中心。
  2.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應於列印交寄單據產生交寄代碼後,將欲交寄之商品攜至統一超商完成交寄程序,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應依露天市集指定之方式上傳交寄資料,並自行將商品運送至之物流中心完成交寄程序。
  3.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根據露天市集帳務中心所列帳之服務費用金額,依賣家所設定之繳費方式於期限內給付予露天市集。
  4. 賣家同意並瞭解於露天市集依前項時程完成賣家取消寄貨件數統計前,露天市集無法取消因賣家完成寄貨後已列帳於賣家帳務中心之寄貨服務費用款項金額。一經露天市集依前項時程完成賣家取消寄貨件數統計後,露天市集將以前項所訂之方式將等值回饋金計入賣家帳務中心。
  5.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本服務之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五、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依露天市集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或「物流直寄服務」。
  2.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應先至露天市集所指定之系統完成賣家廠商基本資料設定,賣家並同意露天市集於提供本服務及相關衍生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將賣家所填寫之設定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賣家個人資料)提供予統一數網或其他合作廠商。
  3. 露天市集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統一數網合作提供「超商取貨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以及「物流直寄服務」之物流服務;露天市集係與統一數網合作就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或「物流直寄服務」時,委託露天市集提供「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之金流服務。賣家與買家均同意,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4. 露天市集依本服務規範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依「露天代收付」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計入賣家之「露天代收付」帳戶 ,並於賣家申請提領時,將款項匯入賣家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六、買家取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物流中心完成交寄,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至物流中心完成交寄,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市集、統一數網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統一數網通知露天市集。露天市集收到統一數網通知後,將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買家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與電子郵件通知。
  3.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時,應依超商門市人員之指示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商品標籤所標示之買家(或取貨人)全名相符之證件,始能完成取貨。如買家選擇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者,買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方得完成取貨。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關於身分證明文件提示及商品價金全額繳款之需求內容告知買家。
  4.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市集、物流中心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買家不得於完成取貨後當場直接於超商門市要求退貨。
  5. 買家未於期間內完成取貨付款,視為買家退貨,並進入退貨程序,賣家除仍應支付本服務之相關費用外,對於因此所產生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亦應由賣家負擔。

七、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1.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或「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市集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2. 承前項,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承本條第1項,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向物流中心領取貨品,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向物流中心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4.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賣家應依據自行設定之退貨週期,於期限內至物流中心將退貨商品取回,逾期未取,將由物流中心於一定期間後統一退回至賣家所留存之退貨地址。
  5.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物流中心將退貨商品退回至買家留存之退貨地址時,賣家應支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予物流中心後,方得取回退貨商品。
  6.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物流中心將退貨商品退回至買家退貨地址時,賣家應當場點收退貨商品,若有疑義,應當場向物流中心反應確認。若賣家未當場清點即收回商品則視為賣家已確認退貨商品。賣家於點收商品後,發現運送過程因可歸責於物流中心或其履行輔助人所致退貨商品發生毀損、滅失或對於退貨商品有其他疑慮時,應於3日內逕行通知物流中心以解決爭議,概與露天市集無涉。
  7.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物流中心退回退貨商品時,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絡或是賣家表示拒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同意物流中心得將商品留置於物流中心,且自退貨商品首次退回物流中心起算十五日內(即因買家未取貨,退貨商品首次退回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十五日內),賣家無取回退貨商品或是物流中心無法退回該等商品者,視同賣家拋棄該等退貨商品之所有權,物流中心得自行處置該等商品,包括銷毀、拍賣等,若因此產生其他費用應由賣家負擔。
  8.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退貨商品留置於物流中心之期間,賣家得透過露天市集與物流中心聯絡取回退貨商品,並應支付額外之處理費用和運送費用予露天市集及物流中心。
  9.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隨時留意露天市集所發送之退貨商品狀態通知(例如退貨商品已退回並留置於物流中心),包括且不限於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
  10. 若賣家有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統一數網將不負配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如因賣家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致統一數網有受到損害之虞者包裹得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 不受本條第3、7項約定保留十五日期限之限制,賣家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八、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露天市集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超商門市:
    1. 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門市:買家原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市集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買家完成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市集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賣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如買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超商門市,於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時,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並依退貨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於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時,該商品將會退回物流中心,並依退貨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該商品將退回予賣家,買家將無法於原指定門市取貨。
    2.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時,原指定退貨門市發生關、轉店之情形,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向物流中心領取貨品,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向物流中心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九、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2. 統一數網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每週將定期結算一次並支付予露天市集;統一超商與露天市集定期結算完畢、並將所代收之款項支付予露天市集後,由露天市集於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之「露天代收付」帳戶 。
  3. 露天市集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之「露天代收付」帳戶後,賣家得隨時向露天市集申請將「露天代收付」帳戶中之款項提領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露天市集於接獲賣家之提領申請後,依「露天代收付」服務相關約定將款項匯入賣家於「露天代收付」服務中所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4.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露天代收付」服務會員及露天市集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十、損害賠償與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因可歸責於物流中心之事由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統一數網負擔賠償責任,並由露天市集協助處理賠償事宜,但針對同一筆配送訂單之賠償責任上限分別為:
    1. 「超商取貨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4,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市集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2.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所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3. 「物流直寄服務」但未委託露天市集提供「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 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4,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市集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4. 「物流直寄服務」並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 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所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2.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或使用「物流直寄服務」並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如於貨款代收期間發生款項短收、未能收取、未依約交付與賣家之情事時,由統一數網負擔賠償責任,惟其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所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3. 賣家於前一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款項代收未完成等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露天市集於次月六日以前通知賣家毀損或遺失之商品及金額明細,賣家應於通知當月十日以前配合露天市集與統一數網確認實際賠償責任歸屬、並於通知當月月底以前配合露天市集將賠償憑證交付予統一超商;露天市集將於通知賣家次月月底前將賠償金額計入賣家「露天代收付」帳戶。
  4. 賣家對於統一數網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一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其權利。

十一、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市集於其所提供服務之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除因露天市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市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非露天市集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市集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市集不負賠償責任。
  4.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市集、統一數網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5.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市集統一數網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市集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市集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二、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市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市集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露天市集會員資格或「露天代收付」會員資格因故終止或消滅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 露天市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於預定生效日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市集網站、「露天代收付」網站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除本服務規範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市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露天代收付」服務約定條款、及露天市集網站與「露天代收付」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市集會員合約及/或「露天代收付」服務約定條款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賣家同意應優先適用本服務規範之約定。
  3.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在履行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賣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基於履行本服務或提供其他衍生相關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統一數網或合作廠商。並得在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查調或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時處理、利用賣家之人資料。
  4.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5. 賣家與露天市集、統一數網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3. 不論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或「物流直寄服務」,其服務範圍包含台灣本島及離島,台灣本島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不提供本服務。離島包含澎湖、 金門、 馬祖 詳細收費請參照 https://www.ruten.com.tw/help/seller/1071/
  4. 、物流中心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物流中心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露天市集、統一數網、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A.寄件者使用「超商取貨服務」或「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交寄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1. 尺寸:材積最長邊≦45公分,長+寬+高 合計 ≦105公分
    2. 重量:重量<5Kg
    3. 包裝: (1)請自行包裝可自備包材並完整包裝(貨品不外露)、上/下方平整且交貨便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於貨品上(服務單尺寸為10*14cm) (2)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交貨便寄件紙箱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B.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交寄配送商品時,所有商品皆應放置於包裝內或包裝箱中(包含但不限於內包裝袋、快遞外箱),並於包裝上標示可供物流中心辨識之廠商名稱、地址與聯絡方式及符合以下之材積及尺寸之規定。對於不符合交寄規則之商品,物流中心得拒絕驗收該等商品。
      1. 尺寸:材積最長邊≦45公分,長+寬+高合計≦105公分,但不小於出貨標籤( 長9公分、寬12.5公分、高0.5公分)。
      2. 重量:重量 ≦ 10公斤
  6.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於運送交寄商品至物流中心前應依露天市集指定之系統格式,將應填寫之資料上傳彙整至露天市集,以利物流中心核對驗收商品。賣家所交寄之商品應與上傳彙整至系統之資料相符合,若有不符,物流中心得不予驗收並逕行將商品退回予賣家。
  7.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應隨時檢視露天市集提供予賣家由物流中心所整理之交寄彙整資料,若賣家所上傳之交寄資料與物流中心所驗收之資料不符時,賣家同意以物流中心實際驗收之商品數量為準。
  8. 賣家同意使用「物流直寄服務」將商品運送至物流中心交寄或前往物流中心取回退貨商品時,應遵守統一數網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如賣家未遵守前開規範或情節重大,亦或統一數網、露天市集認有其他事由不適宜繼續提供服務給該賣家,露天市集或統一數網得隨時終止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予該賣家。
  9.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上之商品標籤(交貨便服務單),需符合統一數網商品標籤規格;若統一數網收受商品後發現標籤規格不符或條碼品質異常時,除有權拒收外,賣家如在同一月份發生2次或年度3次以上前述情形者,統一數網得通知露天市集,露天市集並得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服務予該賣家。
  10. 露天市集、統一數網對於賣家所交寄之商品並不負擔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義務,若賣家交寄之商品經買家主張與買賣標的不符、商品瑕疵者,賣家應自行與買家溝通處理。
  11. 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於收受交寄商品後發現或認為交寄商品疑似有下列應拒絕受理之情形或商品性質屬於拒絕受理之商品時,在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後,得開拆查驗其內容,如寄件者或取件者不同意開拆時,物流中心得拒絕接受或遞送,並將交寄商品退回原寄件者,若賣家有發生多次下列情形時,經統一數網通知露天市集後,露天市集得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予該賣家:
    1. 不合服務規範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A.依貨物性質區分
        1. 液體,如酒類、牛奶、果汁、沐浴乳、乳液、化妝水、防蚊液、清潔劑、醋、醬油、化學藥品…等;
        2.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3.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4. 遺骨、牌位、佛像等;
        5. 動、植物類;
        6.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7.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8.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9. 電池、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10.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1.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12.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13.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14. 精密儀器:3C產品(電視、電器、電腦、手機…等)、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15.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
        16.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倘因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超商與物流中心不負擔賠償責任。反之,如上列物品導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受到損害,應將由賣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依貨物價格區分
          1.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C.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12. 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粉末類物品,應以下列方法包裝: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13. 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物品受有損害者,經統一數網向露天市集說明原因後,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協助提供交寄之賣家聯絡方式予統一數網,以利統一數網自行聯繫交寄之賣家負責處理並請求損害賠償。若因無法順利聯繫交寄之賣家而導致統一數網、露天市集受有損害或遭第三人求償,賣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4.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15.  
  16. 統一數網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17.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市集與統一數網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市集、統一數網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18.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若發生交寄錯誤之情況(例如:交寄之商品、數量錯誤),賣家同意物流中心得的逕行將商品依標籤所載之賣家地址退回,退回之費用並由賣家負擔。
  19. 賣家未開通、設定「物流直寄服務」,而逕行將商品運送至物流中心交寄,賣家同意若露天市集得知此一狀況,得逕行將賣家聯絡資訊提供給物流中心聯絡退回商品事宜,並由賣家負擔退回之費用。
  20.  
  21. 賣家所交寄之商品有下列情況以致於商品留置於物流中心逾十五日者,賣家同意放棄該等商品之所有權,物流中心得逕行拋棄、處置該等商品:
    1. 商品標示不清無法辨識聯絡人。
    2. 無法聯絡賣家或交寄人領回。
    3. 賣家或交寄人未於指定期間將商品領回。
    4. 退貨商品退回,遭賣家或交寄人拒收。
    5. 因其他理由留置於物流中心逾十五日之商品。
  22. 若賣家有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統一數網及物流中心將不負配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如因賣家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致統一數網或物流中心有受到損害之虞者包裹得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不受賣家領取退回商品中所約定保留十五天期限之限制,且賣家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23.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交寄之商品因商品誤寄(例如商品無黏貼標籤或是標籤不明,誤寄商品之定義請詳參協尋誤寄商品服務規範)留置於物流中心,賣家欲將誤寄商品取回時,應通知露天市集,並依循露天市集提供之方式取回誤寄商品。如須在物流中心內尋找誤寄商品,應透過露天市集所合作之協尋誤寄商品廠商協助尋找並於尋後後將誤寄商品取回。賣家同意遵守協尋誤寄商品服務規範,並支付服務費用予露天市集所合作之協尋誤寄商品廠商。賣家與協尋誤寄商品廠商因協尋誤寄商品服務所生之爭議應由賣家與協尋誤寄商品廠商自行負責處理,概與露天市集無涉。
  24. 賣家使用本服務交寄商品時,若有違反本規則之情況者,超商門市或得直接拒絕收受交寄商品,若因此導致第三人(包括且不限於買家、統一數網、物流中心人員、露天市集)受有損害,賣家應自行負擔賠償責任。

「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

  1. 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2. 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3.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或是利用超商門市之多媒體機列印配送服務單據後,將單據給予超商門市人員並由賣家將委託配送之商品交付予超商門市人員。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市集客服查詢。
  4.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並委託露天市集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代收貨款時,應依露天市集之指示將相關資料上傳至露天市集指定系統並依「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將標籤黏貼於商品包裝上。
  5. 統一數網協助露天市集所代收之金額,應以統一數網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6. 統一數網協助露天市集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
    1. 僅以現金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得拒絕之。
    2. 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為部分支付,超商將不予受理。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7. 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取貨超商門市後七日內,該超商門市均受理買家支付款項及領取商品;買家貨物完成領取商品後,露天市集及超商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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