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市集超商寄貨服務與收款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結合「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市集」)所建置及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拍付」)所建置及提供之「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由露天市集與超商合作提供寄貨服務予使用者,並由「露天市集」與「拍付」(以下合併簡稱金流服務提供商)與超商合作提供貨款代收服務予使用者。
所有使用本服務的露天市集賣家會員(以下稱「賣家」),都應詳細閱讀下列服務約定條款,以下服務約定條款均構成賣家與金流服務提供商間之合約,本服務包含寄貨服務與收款服務,賣家點選同意或類似語意之選項、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賣家已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下服務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壹、寄貨服務
一、寄貨服務係露天市集接受賣家之委託,由賣家將所欲出貨給買家之商品,交寄予露天市集所合作之超商或物流服務提供業者,並由該等超商或業者將賣家所交寄之商品運送至買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或地點。寄貨服務所提供交寄服務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等,依露天市集當時所指定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為準。
二、賣家欲使用寄貨服務時,除應先成為露天市集之會員、並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暨露天市集網站之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賣家欲使用寄貨服務應依照露天市集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條件,完成為使用寄貨服務所需完成之所有流程,包括且不限於提供並簽署相關資料及文件等,並與露天市集當時所指定之相關配合廠商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以下合併簡稱「其他配合廠商合約」)。
三、賣家使用寄貨服務時,對於買家所購買之商品,賣家應交付予露天市集所合作之超商或物流服務提供業者,由該等超商或業者將該等商品寄送至買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或地點。
四、賣家使用寄貨服務時,其所應支付予露天市集之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以露天市集當時所制定之項目及費率為準。因辦理退款或取消交易時,其所生之轉帳手續費等,仍應由賣家支付予露天市集。
五、賣家同意因使用寄貨服務所應支付予露天市集之服務費用,應依露天市集計費中心所列帳之款項金額並依露天市集與賣家所約定之方式給付。
貳、收款服務
六、本收款服務,於賣家使用「露天市集7-ELEVEN交貨便」服務時係由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進行收款;於賣家使用「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時係由露天市集所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進行收款(下合稱金流服務提供商)。由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依賣家所選擇之服務接受賣家之委託,代為收取買家經由露天市集網站向賣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所應支付予賣家之交易款項(包括且不限於露天市集之買家於超商取貨付款時,賣家委託金流服務提供商透過超商所代收之買賣價金及運費)。收款服務所提供款項代收服務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等,依各金流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服務當時所指定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為準。
七、賣家欲使用收款服務時,除應先成為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會員,並遵守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之約定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與服務說明外,並應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之約定,且應依照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條件,完成為使用收款服務所需完成之所有流程,包括且不限於提供並簽署相關資料及文件、完成匯款帳號確認程序等,並與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指定之相關配合廠商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以下合併簡稱「其他配合廠商合約」)。
八、賣家使用收款服務時,其所應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以各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制定之項目及費率為準。因辦理退款或取消交易時,其所生之轉帳手續費等,仍應由賣家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
九、賣家同意,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於金流服務提供商實際收受相關配合廠商(例如便利商店及代收貨款之物流業者)所交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款項後,始有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及收款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之義務。
十、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得先行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其所制定之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所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後,再將其餘額依其他合作廠商合約所約定應先扣除以給付予合作廠商之金額後,即依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相關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如該等餘額因任何原因而不足以支付賣家所應支付予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所得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就其不足之部分,金流服務提供商得要求賣家立即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賣家欲變更其所留存於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服務之認證銀行帳戶相關資訊時,賣家應依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之規定辦理變更程序,惟金流服務提供商保留是否同意賣家變更之權利。
十一、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若買家係以超商取貨付款或貨到付款方式付款者,如該等代收款項已依相關約定而進入對帳流程,自賣家依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之相關服務約定條款與金流服務提供商完成對帳後,賣家得依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設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向金流服務提供商提出撥付款項之申請,並由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各該服務相關約定,匯入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但應扣除賣家所應付之所有費用及款項、以及匯款手續費;賣家並同意,金流服務提供商得隨時以網站公告之方式,修正前述有關對帳之相關規定,如賣家繼續使用金流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服務,即視為賣家已同意金流服務提供商所修改有關對帳之相關規定。賣家同意,所有應付款項僅得撥付予賣家,賣家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或要求撥付予任何第三人,且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其帳戶名稱應與賣家所留存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之姓名(個人賣家)或名稱(公司或法人賣家)完全相符。
十二、賣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金流服務提供商得暫停或拒絕撥付所涉及之交易款項,如金流服務提供商已撥付予賣家,金流服務提供商得直接自應撥付予賣家之所有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立即返還,如因此而致金流服務提供商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並應由賣家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
- 賣家與買家間之消費爭議或交易糾紛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者;
- 賣家未繳金流服務費用;
- 賣家違反金流服務提供商相關服務約定條款、或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 賣家之營業、業務、或其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虞者;
- 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金流服務提供商或該等合約其他合約當事人得對賣家主張暫停支付或扣留、或要求賣家返還之款項。
-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暫停或停止撥付之款項,或金流服務提供商認有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而有必要暫停或停止撥付之款項。
參、關於本服務之其他約定
十三、賣家同意:
- 買家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其交易關係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應開立發票或銷售憑證予買家者,賣家並應依法令規定開立及交付;賣家應以交易當事人之地位,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對買家負對待給付等履行之義務,並負擔因不履行所生之責任。
- 買家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賣家應以對待一般消費者之相同標準,公平對待買家,不得附加額外之限制或取消應有之優惠,且不得以任何名目或方式,對買家轉嫁或收取任何額外之費用或補償,包括且不限於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市集或拍付之任何服務費用。
- 賣家負有適當描述及說明其所銷售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內容及交易條件之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賣家對買家所負之義務,應不低於廣告之內容,且買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於猶豫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賣家不得拒絕,賣家並應於網頁上說明其退換貨之辦法。
- 金流服務提供商向賣家查詢其業務內容、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履行狀況時,賣家負有即時詳細說明之義務,並負有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以證明其營業、業務、及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義務。
- 賣家應保留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等相關憑證原本及原始紀錄至少二年,金流服務提供商得隨時向賣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賣家提供相關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或原始紀錄,賣家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
- 關於賣家與買家間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磋商及解決其爭議,並由賣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對買家負其責任。
十四、賣家於露天市集、或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會員資格遭停權或終止時,對於該賣家,本服務即自動隨之暫停或終止。
十五、賣家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露天市集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對賣家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賣家違反本服務約定條款、或本服務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 賣家未繳交相關服務費用或應付款項;
- 賣家遭司法機關、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者;
-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足以影響其財務能力或債信之情事發生、或有難以繼續履行其債務之虞、或停止其營業或業務之全部或一部、解散、清算、遭法院查封或受破產之宣告者;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形者。 - 基於法令規定或營運上之考量,露天市集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十五、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隨時增刪或修改本服務約定條款,包括且不限於本服務之相關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等,但應於預定生效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市集網站、金流服務提供商網站或該等網站之後台系統通知賣家或公告,賣家如不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得於預定生效日前通知露天市集或金流服務提供商終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未於期限前為終止之通知,即視為賣家已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
十六、本服務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當事人間因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