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合約

露天市集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市集」)所建置及提供之服務,所有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稱「會員」),都應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以下服務約定條款構成會員與露天市集間之合約,會員完成註冊、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遵守並隨時注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會員合約


  1. 除本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露天市集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及露天市集之公告,均為本會員合約的一部份;會員除須同意、遵守並隨時注意本會員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並應同意並遵守該等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
  2. 露天市集得隨時修訂會員合約之約定內容,包括修改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等,會員應隨時注意露天市集之公告以及本會員合約之修訂;修訂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自生效日起,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修訂後之所有內容;如會員不同意修訂後之內容,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露天市集並得終止合約,且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二、會員及註冊


  1. 會員保證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已符合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定義)、或合法登記的法人、團體。若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會員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推定其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
  2. 會員應完成註冊程序,包括填寫會員資料、以及提供註冊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會員欲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功能者,並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之方式完成會員認證;以一般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手機認證及 email 認證,以法人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手機認證、email 認證及書面認證。
  3. 會員保證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且即時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如會員所提供的資料事後有變更,會員應即時更新其資料。如會員未即時提供資料、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料、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資料,露天市集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拒絕、或暫停對該會員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4. 會員有自行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之義務,不得提供或透露予第三人保管或使用;對於使用特定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後之所有行為,推定為該帳號持有人自己之行為。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其帳號或密碼被第三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會員應立即通知露天市集
  5. 露天市集得限制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得申請註冊之會員帳號數量;對於註冊成為會員之申請,露天市集並保留是否同意其註冊之權利。

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1. 露天市集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供會員自行刊載物件及進行交易。
  2. 露天市集平台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廣告,均係由會員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會員自行操作本服務系統自動刊載於網站,露天市集並未事先過濾或審查其內容,對於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
  3. 會員保證其所刊載於露天市集平台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等資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並未違反法令、並未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本會員合約,如有違反,露天市集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4. 經由露天市集平台所進行之交易,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負責交易之磋商及履行,對於買家及賣家履行交易之意願及能力、以及其所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安全性及合法性等,露天市集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若交易雙方對於交易之磋商或履行發生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相互協調、解決爭議。
  5. 露天市集認為必要時,得就會員註冊資料、會員所刊載之物件及相關訊息、以及與交易相關之事項等,要求會員就其所涉及之疑義或爭議,及時提出說明及有關資料。
  6. 經由露天市集平台所進行之交易,其因此所發生之所有稅賦、費用及成本,應由交易雙方各自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負擔及支付。
  7. 會員同意,露天市集得定時或不定時寄送與會員服務或行銷活動有關之訊息予會員。
  8. 會員在露天市集平台所進行的所有線上交易及與該等交易有關之事項,會員和露天市集都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附加服務


  1. 會員於使用由露天市集提供或與露天市集合作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以下合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下列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代收付服務、貨到付款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代收付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銀行轉帳付款服務、物流服務等)前,會員應詳細閱讀同意遵守各該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一旦會員開始使用各該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並保證遵守並隨時注意各該協力廠商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
  2. 會員瞭解並同意,經露天市集依據本合約第六條之規定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者,或經會員向露天市集申訴後,經露天市集認定交易存有爭議或有相關情事之虞,露天市集得自行或通知合作之協力廠商停止提供會員任何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會員提領及向會員撥付代收款項),會員並應配合露天市集對於會員之一切查核作業。
  3. 會員經由露天市集或協力廠商所提供之金流服務所支付之款項將會保管於各該服務之代收付帳戶中,並待一段特定期間屆滿後,始可向露天市集或各該協力廠商申請提領(會員可於露天市集收款管理中心直接操作)。買家會員可在特定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遲撥款或暫停撥款,相關規定應依據各該功能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及公告辦理。

五、費用


  1. 刊載於露天市集平台之物件成交後,會員應依當時所定之「露天市集收費辦法支付交易服務費;如會員使用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會員應依據各該服務提供商所公告、規定之費率支付服務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各該服務所生之手續費、物流及逆物流費用、提領手續費、退款退貨手續費…等)。
    (自 2024/2/12 起,「成交手續費」將更名為「交易服務費」, 此更名僅涉及名稱調整,不影響目前交易流程及相應費用計算)
  2. 會員於露天市集所購買之廣告,應依當時所定之「廣告政策」支付廣告費。
  3. 會員使用露天市集之其他付費服務或功能時,應依當時所定之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4. 露天市集得隨時新增、調整或變更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5. 會員有應支付予露天市集之費用發生時,將由露天市集計費中心通知會員確認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會員應於露天市集所定之期限內完成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之確認、並於確認後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會員未依限完成確認、或未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者,露天市集得依「會員未確認費用明細及金額、或未繳納應付費用之處理原則」,限制會員所能使用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並得暫停或終止該會員之露天市集帳號。

六、行為規範


  1. 會員使用露天市集之相關服務及功能時,應使用自己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會員帳號(包括信用評價)。
  2. 會員如發現其他會員有違反法令、或違反會員合約或相關行為規範之行為,可以向露天市集提出檢舉。
  3. 會員刊載出售物件時,應保證其具備出售該商品或服務之權利或資格(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或所刊載之圖片、商標、文字內容之著作權)、以及所出售商品或服務之合法性,並應適當說明所刊載物件之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或誤信之情形。買家就特定物件出價或購買前,應注意審閱其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評估賣家履行交易之誠信及能力。物件成交後,交易雙方應即以最大誠信履行、並完成交易。
  4. 會員不得在交易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假出價或惡意棄單)、不得妨害或干擾網站的正常運作(例如駭客行為),亦不得濫發廣告電子郵件。
  5. 會員不得有任何操縱交易、虛偽交易、惡意棄單、干擾他人進行交易、或意圖詐欺之行為,且會員在露天市集平台之所有行為及言論,均應遵守法令規定及會員合約之約定。
  6. 會員不應在露天市集平台上惡意誹謗其他會員,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提高自己的信用評價或降低其他會員的信用評價。
  7. 會員不得在露天市集平台刊載或發布任何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或露天市集認為不適合在本服務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訊息。具體例示內容詳見「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以及「露天市集網站政策」
  8. 對於會員在露天市集平台所刊載或發布的下列各類資訊,露天市集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a.以規避或協助規避應付費用為目的之資訊;
    b.以炒作或不當提高信用評價為目的之資訊;
    c.露天市集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欺詐、或虛偽內容之資訊;
    d.露天市集有理由相信與物件交易無關、或非以物件交易為目的之資訊;
    e.露天市集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競價、或其他試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之資訊。
  9. 會員不因其加入成為露天市集之會員而取得露天市集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非事先經露天市集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露天市集平台上任何形式的著作、資料、商標、或標識。

七、停權及終止


  1. 露天市集發現、或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會員之行為、交易、或其所刊載之相關物件或訊息,有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會員合約或其相關規範或規則之虞者,為維護露天市集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露天市集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先行移除所涉及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並得暫停該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且得取消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合約;其涉及違反法令者,並得主動將會員資料及相關交易資料或資訊,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或依法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之調查。
  2. 會員因長時間未登入超過180日者,露天市集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移除會員所刊登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
  3. 露天市集得隨時在網站上公告停權的會員名單。
  4. 會員因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會員合約者,對於露天市集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 因會員違反法令或違反會員合約之行為致其交易相對人受有損害時,對於露天市集因依所訂之保障方案對該交易相對人進行補償所生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會員應對露天市集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6. 會員因故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者,對於該會員於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之交易相關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理:a.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上傳至露天市集平台、但尚未成交之物件,露天市集得刪除該等物件及其相關資訊;b.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對其他會員之物件出價或提出要約、但尚未成交者,露天市集得刪除該會員之相關出價及要約;c.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與另一會員就具體物件之交易達成合意者,得不刪除該項交易,但露天市集得將會員已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之情形,通知會員之交易相對人。
  7. 露天市集依據本條規定移除會員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者,露天市集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補償之義務。

八、系統維護及服務中斷


  1. 露天市集將盡力維護本服務系統之正常運作,使會員之交易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但本服務僅依其現況提供服務,對於下列事項,露天市集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保證:
    a.符合會員之特定需求
    b.系統及軟體得以不受干擾地持續運作
    c.資料得以被即時、正確無誤地傳輸、處理、儲存及備份
    d.系統、軟體及資料之錯誤,將被即時發現及更正。
  2. 本服務系統因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致本服務暫停或中斷時,露天市集將於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或公告之方式,告知會員。
  3. 本服務因故暫停或中斷時,相關交易之後續處理方式,適用服務中斷政策之約定。

九、授權


  1. 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露天市集平台時,視為會員已同意授權露天市集得利用、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露天市集平台時,應擔保其有上載、傳送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權利,且得授權露天市集利用、儲存、刊載、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且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2. 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會員發現其他會員所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相關訊息,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者,得經由「露天市集PUB機制」提出檢舉或通知,露天市集基於單純提供交易平台及保護會員之立場,有權對於可能侵害他人權利之商品先行移除會員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露天市集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會員如因侵害他人權利或濫用「露天市集PUB機制」而使露天市集遭到權利人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導致露天市集受有損害,會員應對露天市集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十、責任限制


  1. 因下列情形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除因露天市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市集不負賠償責任:
    a.因本服務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b.因備分錯誤或失敗所致之資料遺失或毀損
    c.因第三人之行為、非露天市集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露天市集之事由所致者
    d.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2. 會員瞭解並同意,如露天市集依法應對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市集對會員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會員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市集之費用為上限。

十一、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會員合約及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會員與露天市集間因本服務、本會員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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