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合約

露天市集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之定義,包含露天市集及其所附隨之社群服務)是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及提供之服務,所有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稱「會員」、「您」、「賣家」或「買家」),都應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以下約定條款構成會員與本公司間之合約,會員完成註冊、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遵守以下條款(下稱「本合約」),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隨時注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如使用者不同意本合約之約定,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會員合約


  1. 除本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露天市集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及露天市集之公告,均為本會員合約的一部份;會員除須同意、遵守並隨時注意本會員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並應同意並遵守該等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
  2. 露天市集得隨時修訂會員合約之約定內容,包括修改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等,會員應隨時注意露天市集之公告以及本會員合約之修訂;修訂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自生效日起,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修訂後之所有內容;如會員不同意修訂後之內容,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露天市集並得終止合約,且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二、會員及註冊


  1. 會員保證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受監護宣告或符合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定義)、或合法登記之公司、其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合作社、機關等具有權利能力之單位(如以非自然人之單位註冊會員者,以下均合稱為法人會員)。若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含但不限於未滿民法之成年年齡、受輔助宣告之人等),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會員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推定其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
  2. 會員應完成註冊程序,包括填寫會員資料以及提供註冊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註冊程序包含本公司依法應辦理之KYC、CDD程序(包含但不限於依據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辦理之KYC即認識客戶、CDD即盡職調查作業等)。會員欲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功能者,並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之方式完成會員認證;以一般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手機認證及email認證,以法人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手機認證、email認證及書面認證(包含但不限於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辦理之KYC、CDD作業而應辦理之實質受益人身分查核、取得依法登記之相關資料、股權結構等措施)。
  3. 會員保證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且即時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如會員所提供的資料事後有變更,會員應即時向本公司提出更新之資料。如會員未即時提供資料、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料、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資料,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拒絕、或暫停對該會員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如因此導致本公司受有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受主管機關罰鍰、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時),會員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4. 本服務得限制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得申請註冊之會員帳號數量;對於註冊成為會員之申請,本公司並保留是否同意其註冊之權利。

三、 權利與義務


  1. 本服務平臺之性質:
    (1) 本服務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供會員自行刊登物件及進行交易及包含會員得依其經驗於本服務所附帶之社群平臺發表與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言論(包含但不限於使用經驗、評價及其附隨之圖片、文章等,下稱「言論」)。
    (2) 本服務平臺上所刊登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及會員發布之言論等相關訊息,包括所刊登之商品圖文內容、言論,均係由會員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會員自行操作本服務系統自動刊登於網站,由於技術上難以即時事先過濾或審查其內容,本公司或本服務對於會員所刊登之物件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亦不得解釋為本公司接受傳播、受委託刊播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惟本公司為善盡社會責任,於接獲檢舉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或經本公司巡檢發現有違反法令之虞、違反本合約之虞時,將逕行移除、遮蔽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接取。
    (3) 會員保證,其所刊登於本服務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等資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並未違背法令、公序良俗或違反本合約,如經本公司判斷、經第三人向本公司檢舉或經主管機關通知有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並未違背法令、公序良俗或違反本合約之情事時,本服務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2.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之法令例示:
    (1)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包含但不限於七日內無條件退換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如賣家會員以販售商品或服務為業(即第2條第2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應於賣場頁面、商品頁面、關於我或給買家的話中任一處記載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事項,且交易相對人(即買家會員)為同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消費者」,並且賣家與買家間所成立之交易屬於同條第3款所稱之「消費關係」時,如經買家會員於其收受商品(即法律所稱之「送達」或便利超商「取貨」)之日翌日起算七日內以任何理由主張退貨時(以提出退貨之要求為已足),賣家會員應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辦理,且賣家會員不得預先於商品頁面、賣場、關於我等頁面中預先約定拒絕退換貨。但若買家與賣家會員間所成立之交易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列舉之商品時,賣家會員得依法拒絕退換貨。惟賣家會員若未於商品頁面明確揭示屬於客製化商品、客製化服務(例如標示為「預購」、「代購」、「客訂」、「訂製」等類似文字使消費者明確知悉有遞延交付之性質時),不得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之規定拒絕退換貨。
    (2)會員符合法定條件時,應向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會員若於網際網路販售商品之銷售額達每月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每月達4萬元者(與其他網路平臺合併計算),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28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等規定以及「稅籍登記規則」各條之規定,向會員所在地縣市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依前開規則第4條之1之規定,於本服務賣場、商品頁面等明顯處,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 會員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製作之圖文:
    a. 會員所刊登之內容,除取得原智慧財產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同意之外,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其他會員所製作、上傳之圖片、文字及商標(包含但不限於自其他公開網站刊登之圖片或文字);會員亦不得以「網路爬蟲」(web crawler)技術大量爬取他人之圖片、文字、網頁內容並刊登於本服務。
    b. 本公司依據著作權法第六章各條之規定,若經本公司發現、經權利人透過向本公司通知或經第三人檢舉發現會員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品之圖文內容,本公司有權逕行下架或移除遭檢舉商品之頁面。
    c. 如會員遭權利人、第三人檢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且本公司形式上判斷檢舉屬於可信之情況超過3次、情節重大或逾停復權規範、違規記分規範等時,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會員一部或全部之功能。
    d. 遭檢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會員,如對於本公司所作成之決定不服,得透過客服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4) 會員所刊登之商品應依法辦理商品檢驗:
    會員所刊登之商品,除依法得免辦理商品檢驗外,應依據商品檢驗法之規定辦理商品檢驗、貼有商品檢驗標籤及商品檢驗字號,相關商品檢驗詳細品目,請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
    (5) 會員刊登於本服務之商品,應依法黏貼、印刷及敘述正體中文標示及必要之法定文字:
    會員所刊登之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刊登及張貼正體中文之標示。
    (6) 會員若刊登販售「度量衡器」應依法檢驗後使得刊登販售:
    依據度量衡法第5條第20條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販售未經檢驗之度量衡器(應施檢之度量衡器,請參考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
    (7) 會員刊登販售食品時,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包含但不限於依法投保產品責任險、法定應標示事項、不得含有我國禁止使用之食品添加劑、應依法辦理檢驗或申報之食品,應依法辦理檢驗或申報等,並應注意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會員所刊登之食品商品圖文,不得為虛偽或誇大不實或為醫療效能之宣稱。所用詞句是否涉及虛偽或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之宣稱,應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為準。
    b. 膠囊錠狀物食品應依法辦理查驗登記,(請參考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手冊),如超過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時,該商品即屬於藥品列管,會員除滿足本條第3項第(9)款之條件外,不得於本服務販售屬藥品列管之膠囊錠狀物。
    c. 會員如販售自境外輸入之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依同法貼有正體中文標示,始得販售。
    d. 本公司並不會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食品廣告。
    (8) 會員刊登販售食品時,若非法律所定義之「健康食品」,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
    a.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會員不得於一般食品之商品中標示「健康食品」或特定保健功效(請詳閱健康食品包裝之保健功效項目標示原則)。
    b. 本公司並不會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健康食品廣告。
    (9) 非經依法申請或具備法定資格,不得販售藥品:
    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34條第七章之規定:
    a. 若會員非依法登記之藥局、販賣業藥商或依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之規定得兼營乙類成藥販售之人(下稱「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之人」)且以法人會員身分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者,不得於本服務販售乙類成藥或刊登任何藥品廣告(藥事法第65條第91條規定參照,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之人,應顯示於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中顯示查詢結果)。
    b. 前開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之人,僅得於事前取得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衛生局)核准後,始得於本服務刊登乙類成藥,並應遵守「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之規定,依法揭露所有法定應揭露之資訊及藥事法第七章各條之規定。
    c. 前開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之人保證,於本服務所刊登之乙類成藥,均屬於合法之乙類成藥商品,且屬於會員自行刊播之行為,本公司並不會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藥品廣告。
    d. 會員應注意,常見之藥品例示如下(非窮舉):某種成分劑量超過國民健康署所公布之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之營養補充品、自國外購買之保健食品超過前開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所規定之劑量、含尼古丁成分之任何物品等,會員應詳閱商品包裝是否具有衛生福利部(或前衛生署)核准之藥物字號,如具有相關字號之記載,即屬於藥品,一般自然人會員均不得自行刊登販售;會員亦應注意,自境外購得之商品,並不具有我國藥物字號,即便包裝或本體上未記載相關字號,亦可能屬於我國法令所規範之藥品,故境外購得之物品,並未依我國法令辦理輸入,不問會員是否屬於「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乙類成藥之人」,均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10) 非經依法申請或具備法定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40條及「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a. 如非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申請設立之「醫療器材商」、「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包含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前依據藥事法申請核准之「販賣業藥商」)或依藥事法設立之藥局(以下合稱「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人」)且以法人會員身分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者,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醫療器材(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人,應顯示於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中顯示查詢結果)。
    b. 前開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人,僅得於取事前取得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衛生局)核准後,始得於本服務販售乙類成藥,並應遵守「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揭露所有法定應揭露之資訊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五章各條之規定。
    c. 前開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人保證,於本服務所刊登之醫療器材,均屬於合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商品,且屬於會員自行刊播之行為,本公司並不會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醫療器材廣告。
    d. 會員應注意,常見之醫療器材例示如下(非窮舉):保險套、體脂計(或具有體脂功能之體重計)、隱形眼鏡盒、OK繃、醫療口罩、血氧機、血壓計等,會員應詳閱商品包裝是否具有衛生福利部(或前衛生署)核准之醫器字號,如具有相關字號之記載,即屬於醫療器材,一般自然人會員均不得自行刊登販售;會員亦應注意,自境外購得之商品,並不具有我國醫療器材字號,即便包裝或本體上未記載相關字號,亦可能屬於我國法令所規範之醫療器材,故境外購得之醫療器材,並未依我國法令辦理輸入,不問會員是否屬於「依法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人」,均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11) 會員刊登販售「化粧品」時,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a. 會員刊登屬化粧品列管之商品時,應確保化粧品商品均屬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規定之合格化粧品,並應依據同法第7條之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且依據同法第10條各項之規定,化粧品商品之圖文敘述,不涉及有虛偽、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之宣稱。所用詞句是否涉及虛偽或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之宣稱,應依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規定為準。
    b. 依據同法第15條之規定,會員不得販售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
    c. 依據同法第4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會員於刊登販售化粧品商品時,該化粧品商品應事先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之規定,辦理化粧品登錄,非經依法登錄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d. 本公司並不會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化粧品廣告。
    (12) 會員刊登販售任何商品,如含有境外動物製品(應施檢疫商品)時,應事先辦理動物檢疫:
    a. 如會員所販售之任何商品,屬於境外應施檢疫物時(參閱農業部公布之「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應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條之3)、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之規定辦理,包含但不限於商品應取得輸入檢疫證明文件並公告於商品頁面,未經檢疫之境外應施檢疫物,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b. 常見之應施檢疫商品,例如:含境外動物肉品之食品、動物飼料、寵物食品、寵物潔牙骨或耐啃咬寵物食品等。並應注意,即便相關商品購買於國內實體店面,如該商品屬於「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中所列之商品,會員於刊登販售時,均應檢附該商品之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13) 會員刊登販售食品、農產品時,若非法律所定義之「有機」產品,不得標示「有機」: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條第17條第21條等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標榜「有機」、「Organic」等相似名義於本服務刊登農產品(農產品係指: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且本公司並不會接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有機或有機轉型期之農產品廣告。
    (14) 會員刊登販售「糧食」時,應遵守糧食管理法之規定: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14條之1第15條之1之規定,會員於販售糧食(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時:
    a. 應依據第14條之規定標示於商品頁面。
    b. 依據第14條之1之規定,不得有虛偽標示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或將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和銷售。
    c. 依據第15條之1之規定,會員販售糧食者,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15)會員刊登販售「警械」時,應遵守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之規定,會員非經內政部或警察機關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許可者,不得於本服務販售警械
    (16) 非經依法申請或具備法定資格,不得販售「管制藥品」: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一般人不得為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售及購買,任何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管制藥品之商品。
    (17) 會員如刊登販售遙控無人機(包含但不限於輕型空拍機、超過一定重量之空拍機、遙控飛機玩具等)應遵守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二各條、第118條之1第 118條之2第118條之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詳情請參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無人機專區」、「懶人包」)。
    (18) 會員刊登販售「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器具」時,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條文/附件)之規定,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器具(附表),應經「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始得販售(受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管制之產品,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更新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19) 會員刊登販售「無線射頻器材」時(包含但不限於手機、據藍芽功能、具Wifi功能或其他具無線傳輸功能之器材),應遵守電信法第49條第50條電信管理法第五章第二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型式認證,始得刊登販售:
    a.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66條(原電信法第49條第50條)之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b. 會員應注意,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之商品,如經撤銷型式認證,不得繼續販售。
    c. 除經原取得型式認證碼之廠商授權外,會員不得填載非自行申請審驗所取得之型式認證碼(即使同一型號商品經其他廠商申請過型式認證者,亦同),以免違反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55條第2項等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之規定。
    d. 型式認證碼之申請及審驗方法,請參考:
    (a)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依據電信法第50條訂定)
    (b)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依據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5項訂定)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網頁。
    (20) 會員刊登販售「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時,應遵守消防法之規定:
    a. 依據消防法第1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商品種類請參閱台內消字第1070822942號公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b. 依據消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且防焰標示應依據消防法第11條之1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始得標示之。                                                                             
    (21) 會員刊登販售「環境用藥」(包含但不限於市售殺蟲劑、殺蟲餌劑等)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a. 會員如需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環境用藥」,應事先依據同法第11條之規定,取得環境用藥製造(或進口)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之資格,並應註冊成為本服務之法人會員(下稱「依法得販售環境用藥之人」)始得販售之。依據同法第32條之規定,一般自然人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環境用藥。(依法得販售環境用藥之人,僅限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查詢網頁中顯示查詢結果之人)
    b. 依法得販售環境用藥之人,販售環境用藥時,依據同法第20條之規定,不得將環境用藥分裝後於本服務販售,並僅得刊登販售已依同法第9條第10條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屬有效之環境用藥,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未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
    c. 依法得販售環境用藥之人,依據同法第21條之規定,不得刊登販售「特殊環境用藥」。
    d. 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環境用藥,除應遵守同法第33條之規定外,應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商品圖文不得違反同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之規定。
    e. 依據前環保署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現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民國91年6月26日環署毒字第0910038695A號函之函釋,如為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如蟑螂、螞蟻、蒼蠅、老鼠等)之產品,非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
    (22) 會員刊登販售「肥料」商品時,應遵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
    a. 依據同法第5條之規定,肥料非經申請核准並領有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違法之肥料商品。
    b. 依據同法第8條之規定,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登記證,會員不得於本服務販售經註銷登記證之肥料商品。
    c. 會員所販售之肥料,應依據同法第13條之規定,予以標示:
    (a)肥料登記證字號 (b)肥料品目 (c)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d)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e)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f)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g)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h)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d. 依據同法第17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經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之肥料商品。
    (23) 會員刊登販售「涉及供水」之商品時(包含但不限於水龍頭、馬桶、蓮蓬頭等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商品),應遵守自來水法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之規定:
    a. 屬於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所公告之商品者,應依據自來水法第95條之1之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省水標章。
    b. 會員如刊登屬於前開範圍內之涉及供水商品時,該商品應事先依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省水標章,始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23) 會員刊登販售「涉及供水」之商品時(包含但不限於水龍頭、馬桶、蓮蓬頭等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商品),應遵守自來水法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之規定:
    a. 屬於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所公告之商品者,應依據自來水法第95條之1之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省水標章。
    b. 會員如刊登屬於前開範圍內之涉及供水商品時,該商品應事先依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省水標章,始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24) 會員刊登販售「家電」或「汽車」類商品或其它涉及使用能源(包含但不限於電力、石油等)相關商品時,應遵守能源管理法之規定:
    a. 依據同法第14條第1、2項之規定,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不符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商品,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會員所販售之商品非經依前開規定辦理,不得刊登販售。(相關規定,請參考各該不同商品品項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相關法規,請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查詢)
    b. 會員應注意,應貼有能源效率標示之商品,並不限定於「家電類」商品,依據同法第15條之規定,屬車輛之商品,亦應標示能源效率。
    c. 會員應注意,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應張貼至明顯處,並應依據經濟部能源局之規定(特定大小、張貼樣式、位置等規定)張貼,並非永久有效,應根據該能源效率標示之有效日期辦理,逾期之能源效率標示,不得繼續使用,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
    d. 會員非經依法申請節能標章、或節能標章已屆期者,不得於商品貼有節能標章或繼續使用節能標章之標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商標法第96條之規定(節能標章相關規範請參考經濟部能源署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25) 會員刊登販售「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商品時,應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
    a. 商品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者,會員應依據同條例第69條之1之規定,辦理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販售。
    b. 關於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審驗辦理方法,請參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
    (26) 會員刊登販售「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或「貨櫃集散」、「船舶載客」等服務時,應遵守航業法船舶法之規定:
    a. 依據航業法第51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會員不得透過本服務提供任何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或貨櫃集散之經營。
    b. 如會員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並透過本服務刊登相關廣告者,均應依據航業法第19條之規定揭露資訊。
    c. 依據船舶法第70條之規定,會員為遊艇之所有人者,不得透過本服務刊登「客、貨運送」、「漁業」相關之服務,或透過本服務經營前開行為。
    d. 會員如為小船所有人且欲於本服務刊登載運乘客之服務時,應依船舶法第81條之規定辦理。
    (27) 會員刊登販售「國寶」、「重要古物」、「一般古物」時,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
    a.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之規定,公有古物之複製,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本服務會員不得刊登販售未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之公有古物複製品。
    b. 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會員如刊登販售具有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性質之物品前,應於所有權移轉前,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公立之文物寶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c. 會員應注意所刊登販售之商品,是否具有前開性質,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8) 會員刊登販售「伐採林產物」(包含但不限於木製品、原木製藝術品等)時,應遵守森林法之規定,並禁止販售境外未經檢疫之「伐採林產物」:
    a. 依據森林法第45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之「伐採林產物」,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b. 依據同法第50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盜伐之森林主、副產物(贓物);亦不得透過本服務買賣、媒介盜伐前開贓物。
    c. 依據同法第52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以盜伐之森林主、副產物(贓物)所製成或以前開贓物為輔而生長或以任何方法產製之產品。
    d. 會員應注意,常見之違反森林法產品包含但不限於(未窮舉):漂流木原木、貴重木原木、盜伐之木材;或以前開三種木材加工製成之任何產品或工藝品等。
    e. 關於自境外輸入之「伐採林產物」,應依據本條第3項第(29)款之規定辦理檢疫,始得輸入、販售。
    (29) 會員刊登販售「植物」、「植物產品」商品時,應遵守植物防疫檢疫法之規定,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應經檢疫機關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證明書之境外植物及植物產品,未經繳驗檢疫證明書或依法辦理檢疫者,不得刊登販售:
    a.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之規定,會員不得輸入(進口)或於本服務刊登販售同條所定之「有害生物」、「境外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b. 依據同條第2款規定,會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
    c. 依據同條第5款規定,會員亦不得輸入(進口)或於本服務刊登販售同條所定之前揭產品之包裝、容器。
    d. 應施檢疫之植物品目,請參考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主管之法規命令;免予辦理植物繳驗之植物檢疫物品目,請參考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e. 會員應注意,常見之應施檢疫產品包含但不限於(未窮舉):任何來自境外之植物種子、境外之土壤、境外植物植株本體等。
    (30)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與菸品、新興菸品、電子菸、加熱菸等與菸品有關之商品: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30條第31條等之規定,嚴禁會員於本服務網站刊登任何與菸品相關之商品,常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電子菸、加熱菸之本體或其必要配件、零組件、周邊(如保護殼、涉及菸品品牌之商品)、傳統菸品或水煙本體或其周邊商品、與菸品外觀或其包裝外觀相似之商品等可能使人產生吸菸意願或任何具「吸引人使用菸品」效果之商品,且本公司並不會接受傳播任何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廣告或內容。
    (31) 會員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所刊登之任何商品,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
    a. 依據同法第70條之1項規定,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a)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b)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c)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d)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e)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f)與前開五種情況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b. 本公司並不會主動播送或受會員委託刊播任何涉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
    (32)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砲彈藥:
    a. 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b.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c.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d. 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
    e. 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
    (33)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軍用武器或彈藥: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軍用武器或彈藥。
    (34)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爆竹煙火: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爆竹煙火類商品依法不得透過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爆竹煙火類商品。
    (35)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農藥: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不問是否屬於依法申請之農藥販賣業者,均不得於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故任何會員均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農藥商品。
    (36)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成分之商品:
    a. 依據同法第2條及附表規定之各級毒品。
    b. 依據同法第4條第5項規定之施用毒品之器具。
    (37)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規定之「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
    a. 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依據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之公告事項第一點之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附表一請詳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網頁中之連結)
    b. 關注化學物質之定義: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依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之公告事項第一點之規定,關注化學物質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並依管理需求分類規定其管制運作行為、分級運作量、定期申報頻率、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包裝容器規定及記錄之運作方法,並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附表一至附表三請詳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網頁中之連結)
    c. 會員應注意,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成分之物品,不一定屬於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會員應詳細檢視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之內容。
    (3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鐵路法第65條之規定,會員不得透過本服務之服務販售「黃牛票」:
    a. 於本服務以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刊登販售運輸、遊樂票券。
    b. 於本服務以高於票面金額或其定價之價格刊登販售藝文表演票券。
    c. 於本服務以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刊登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之票券;或將無票面金額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定價販售。
    d. 於本服務以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刊登販售臺鐵車票。
    e. 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之臺鐵車票、訂票資格或取票憑證;或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代為訂票之服務並從中牟利。
    (39)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酒精飲料: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之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任何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
    (40)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動物保護法禁止之物品:
    a.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會員不得販售專供捕捉動物使用之爆裂物、毒物、能發出電氣之物品、具腐蝕性之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中所述之物品。
    b.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2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販售捕獸鋏或其他任何屬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附圖之物品。
    (41) 會員不得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
    a.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第24條各項、第35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
    b. 會員應特別注意所販售之商品中,是否含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但不限於象牙成分等)。
    (42)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動物用藥」(不問是否具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身分):
    a.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動物用藥品,為動物用禁藥,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
    b.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事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c. 惟會員應注意,目前動物用藥品並未開放透過網路平臺販售。
    d. 會員應注意,常見之動物用藥品例示如下(非窮舉):全能狗、全能貓、蚤不到等。會員亦應注意,不得以其他名義於本服務網站刊登販售如Fipronil成分之動物用噴劑(或其他與農藥、環境用藥商品同一成分之商品),具有此一成分之商品可能同時屬於動物用藥或農藥之性質,依我國現行法令之規定,動物用藥、農藥商品均不得透過網路平臺販售;如同一成分之商品為環境用藥時,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辦理,一般自然人會員不得任意刊登販售。
    (43)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或提供「代寫作業」、「代寫論文」服務: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8條之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引誘或實際提供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具有前開性質之商品或服務。
    (44) 會員刊登販售任何商品,應檢視其內容是否涉及兒少不宜之內容,並應刊登於成人專區,以避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a. 本公司依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站內容自律公約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之規範,於本服務中設有成人專區,會員刊登販售商品時,應檢視所刊登販售之商品是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或主管機關依據同法第44條第3項所訂定之辦法中所規定應限制兒少不得觀看之商品。
    b.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c. 依據同法第44條第2、3項規定,會員刊登商品時,應遵守包含但不限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登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之規定。
    (45) 會員刊登販售之任何商品,不得違反刑法第235條之規定:
    a. 依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b. 前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7號解釋之規定,指「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c. 會員應注意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不得涉及前開「猥褻物」之定義。
    (46)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商品或服務:
    a.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及同條例第四章各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任何涉及前開行為之商品或服務。
    b. 依據同條例第8條之規定,本公司如接獲iWIN網路內容通報、或本公司自行發現有任何可能違反同條例第四章所訂犯罪之虞或可能涉及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而有違反同條例之虞者,本公司有權立即移除相關內容。
    (47)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提供戶籍」、「提供明星學區」或偽變造之身分證件等違反戶籍法之服務:
    a. 依據戶籍法第75條規定,會員不得刊登販售偽、變造之身分證。
    b. 依據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員不得故意為不實之戶籍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並且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任何違反戶籍法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48) 會員刊登不動產類別之商品時,不得刊登販售「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俗稱「紅單」、「紅單買賣」):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之規定,會員不得透過本服務,以任何方式轉讓預售屋契約。
    (49) 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任何以收取對價為目的之「人體器官」或任何以器官移植為目的之相關服務: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之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之規定,不問器官、組織、細胞之來源為何,會員均不得刊登任何關於人體器官、組織、細胞移植、療程或與之相關之仲介服務。
    (50) 會員不得販售人工生殖法第2條所規定之生殖細胞或體液或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第5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可能具傳染性之物品(包含但不限於人體分泌物、體液、排泄物或沾有前開物體之衣物或其他可能具傳染性之物品)。
    (51) 會員不得刊登販售任何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簡稱PVC)材質之包裝材料: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規定,會員不得刊登販售2023年7月1日起製造或違法輸入且含有PVC成分之包裝材料。
    (52) 依據刑法第251條規定,會員不得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並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c. 除a.、b.所示商品之外其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53) 依據刑法第349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贓物。
    (54) 依據刑法第362條之規定,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專供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例如電腦或手機等其他終端設備之病毒、入侵他人電腦或手機等其他終端設備)之軟體程式。
    (55) 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條第6條(販賣業資格)、第12條(購買者限制1)、第14條(購買者限制2)、第20條(存放之看守)之規定,會員不得透過本服務販售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含但不限於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或製造相關物品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56) 為避免交易糾紛之發生,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販售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所稱,經動產擔保交易之物(如權利車、以無卡分期所購買且尚未全額清償之商品)
    (57) 依據刑法第12章第13章第15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各條、郵政法第36條之規定,會員不得:
    a.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本國或境外之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
    b.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其他有價證券。
    c.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包含但不限於經加工改變形狀或經複製之交通感應卡等)。
    d.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郵票、印花稅票。
    e.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交通票券。
    f.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印章、印文、署押、公印、公印文(包含但不限於販售偽造之公私立學校畢業證書等)。
    g. 刑法220條所規定之物。
    h. 刊登販售任何偽造或變造之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58) 會員不得提供代為儲值境外支付平臺餘額、儲值金、儲值點數或提供任何具匯兌性質之服務,以免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a. 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b. 依據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91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意旨,會員不得於本服務刊登代為儲值境外支付平臺餘額、儲值金、儲值點數或提供任何具匯兌性質之服務。
    c. 會員亦應注意,若提供前開服務而使不肖份子用於洗錢,可能因此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刑法第32章犯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切勿以身試法。
    (59) 會員不得透過本服務刊登私有民宿之服務:
    依據觀光發展條例第21條第24條規定,若會員非主管機關核准之觀光旅館業者,不得於本服務刊登任何私有民宿之服務。
    (60) 會員非旅行業,不得於本服務刊登旅遊服務:
    依據觀光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若會員非主管機關核准之旅行業者,不得於本服務刊登旅行相關服務。
    (61)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會員於本服務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標示、敘述等情事。
    (62)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不得以侵害任何人之權利為主要目的。
  3. 行為規範:
    (1) 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透露會員帳號及密碼予第三人保管或使用(包含但不限於出借、出租、販售本服務之會員帳號),不問其是否為會員本人之親屬、親密關係之人、業務合作之人等,本服務之會員帳號僅限本人註冊、使用。
    (2) 對於使用特定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後之所有行為,推定為該帳號持有人自己之行為。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其帳號或密碼被第三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會員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3) 會員如發現其他會員有違反法令、違反本合約或違反本服務相關行為規範之行為,得向本公司提出檢舉。
    (4) 會員刊登出售物件時,應保證其具備出售該商品或服務之權利或資格(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或所刊登之圖片、商標、文字內容之著作權等)、以及所出售商品或服務之合法性(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法令所規定應具備特定資格始得販售之商品,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檢驗、核准、備查、取得字號等行政管制措施始得販售之商品時,會員應事先具備相關販售資格),並應適當說明所刊登物件之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或誤信之情形。買家就特定物件出價或購買前,應注意審閱其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評估賣家履行交易之誠信及能力。商品成交後,交易雙方應即以最大誠信履行、並完成交易。
    (5) 會員不得在交易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包含但不限於非以購買商品為目的而購買商品,以謀取評價數量之不當累積、購買商品後惡意棄單等行為)。
    (6) 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或干擾網站的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駭客行為、以異常瀏覽習慣使用本服務而導致網站流量異常)。
    (7) 會員亦不得濫發廣告電子郵件。
    (8) 會員不得有任何操縱交易、虛偽交易、惡意棄單、干擾他人進行交易、意圖詐欺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行為,且會員在本服務平臺之所有行為及言論,均應遵守法令規定及本合約之約定。
    (9) 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導其他會員至站外交易(包含但不限於其他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會員應認知此舉將導致本公司無從保留交易過程之一切資訊,若因此發生消費爭議或涉及訴訟,本公司將無從協助會員保障權益。
    (10) 會員不得在本服務以任何方式發布涉及誹謗其他會員之內容、言論。
    (11) 如經本公司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刊登販售之商品、內容等情形時,本公司有權逕行移除相關頁面。
    (12) 對於會員在本服務所刊登或發布的下列各類資訊,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a. 以規避或協助規避應付費用為目的之資訊;
    b. 以炒作或不當提高信用評價為目的之資訊;
    c.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欺詐、或虛偽內容之資訊;
    d.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與物件交易無關、或非以物件交易為目的之資訊;
    e.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競價、或其他試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之資訊。
    (13) 會員不因其加入成為本服務之會員而取得本公司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本服務平臺上任何形式的著作、資料、商標、或標識。
    (14) 本公司得限制會員於本服務刊登商品之數量。
  4. 經由本服務所進行之交易,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負責交易之磋商及履行,若交易雙方對於交易之磋商或履行發生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相互協調、解決爭議。
  5.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就會員註冊資料、會員所刊登之物件及相關訊息、以及與交易相關之事項等,要求會員就其所涉及之疑義或爭議,及時提出說明及有關資料。
  6. 經由本服務所進行之交易,其因此所發生之所有稅賦、費用及成本,應由交易雙方各自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負擔及支付。
  7.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定時或不定時寄送與會員服務或行銷活動有關之訊息予會員,如會員對欲停止本公司利用個人資料發送行銷活動有關之訊息時,得依據本合約第八條第8項之規定向本公司提出註銷帳號。
  8. 會員在本公司所進行的所有線上交易及與該等交易有關之事項,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合作廠商及附加服務


  1. 會員於使用由本公司提供或與本公司合作之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以下合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下列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代收付服務、貨到付款 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代收付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銀行轉帳付款服務、物流服務等)前,會員應詳細閱讀同意遵守各該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一旦 會員開始使用各該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並保證遵守並隨時注意各該協力廠商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
  1. 會員瞭解並同意,經本公司依據本合約第六條之規定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本合約者,或經會員向本公司申訴後,經本公司認定交易存有爭議或有相關情事之虞,本公司得自行或通知合作之協力廠商停止提供會員任何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會員提領及向 會員撥付代收款項),會員並應配合本公司對於會員之一切查核作業。
  2. 會員經由本公司或協力廠商所提供之金流服務所支付之款項將會保管於各該服務之代收付帳戶中,並待一段特定期間屆滿後,始可向本公司或各該協力廠商申請提領。買家會員可在特定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遲撥款或暫停撥款,相關規定應依據各該功能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及公告辦理。

五、 露露通服務(即時通訊功能)


  1. 「露露通」係提供露天市集網站之會員之一方(下稱「發訊會員」)如欲與另一位露天市集會員(下稱「收訊會員」)進行交談對話時,得於露天市集網站頁面(例如商品頁面、賣場頁面)點擊「露露通」之圖示後,即可透過「露露通」之對話視窗以輸入欲向收訊會員表達之對話內容,傳送訊息予發訊會員,開啟對話交談之服務。
  2. 發訊會員發送訊息予收訊會員後,收訊會員可以選擇讀取,該則留言即會顯示「已讀」狀態;收訊會員如選擇不讀取,該則留言將不會顯示「已讀」狀態。若收訊會員一直未選擇讀取,表示其並未讀取您的留言,請您可以嘗試用其他方式與該會員溝通。請您留意!並非您成功傳送留言予收訊會員後,即表示其已讀取您的留言。
  3. 會員同意並瞭解,「露露通」之目的,僅係提供會員間詢問、溝通有關買賣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會員不得利用本服務作為其他目的之使用。
  4. 會員使用「露露通」,對於對話不友善、或您不想與之交談之其他露天市集會員,得使用設置黑名單之功能,當您將該會員列入黑名單中,則該會員無法使用本服務與您對話;反之,若您被其他露天市集會員列入黑名單,則您將無法使用「露露通」與其對話。
  5. 露天市集會員使用「露露通」所傳送之內容、資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或行為:
    (1) 不得從事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並應擔保其所傳送之所有圖像、影音 或文字等內容或資訊,其相關權利係屬使用者個人所有或經權利人合法授權。
    (2) 不得傳送任何未經合法授權、誹謗、污辱、詐欺、猥褻、色情、違反公序良俗、血腥、殘暴、變態、噁心、過於恐怖或其他一切有違反法令之虞的 圖像、影音或文字等著作內容或資訊。
    (3) 不得利用本服務傳送廣告內容,或濫用本服務作為行銷用途。
    (4) 不得利用本服務騷擾、干擾其他露天市集會員或妨害其他露天市集會員進行交易。
    (5) 不得利用本服務引導私下交易,或為其他任何違反 露天市集會員合約 、網站政策之行為。
    (6) 不得利用本服務散播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內容、資訊,亦不得從事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的系統運作之行為。
  6. 會員使用本服務應了解,當您傳送對話內容與其他會員後,則無法取消傳送或刪除該則對話內容,請您於傳送前務必謹慎留意欲傳送之對話內容。
  7. 會員使用「露露通」時,請勿在對話內容中揭露您不欲讓其他會員知曉之個人資料或敏感資訊。
  8. 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對於「露露通」當中之對話,設置特定關鍵字、特定對話內容(包括且不限於個人資訊、引導私下交易內容、或其他露天市集認為不適當之內容)予以遮蔽或為一定程度之過濾措施,若特定關鍵字、特定對話內容觸及前開措施時,會員將無法於對話視窗中查閱或傳送該則被遮蔽之對話內容。
  9. 若經主管機關、或第三人之通知、或本公司發現您使用本服務所傳送或接收之內容或所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遮蔽相關內容或資料、或採取本公司所認為必要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將您的露天市集帳號停止使用權利,以及將您相關個人資料或所傳送或接收之內容、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等:
    (1) 發生法律爭議或糾紛、或基於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要求;
    (2) 可能涉及任何個人資料、隱私或營業秘密之違法或不當公開或揭露、或有侵害或危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或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虞者;
    (3) 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者;
    (4) 為保護露天市集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
    (5) 涉有本條第5項不得傳送之內容或不得從事之行為者;
    (6) 有干擾或破壞本服務之正常運作或資料安全之虞者。
  10. 會員使用「露露通」,於對話視窗中可保留、瀏覽近二年對話紀錄,超過保留期限將無法再於對話視窗中瀏覽該對話內容。若您有重要對話內容須留存,請您自行以其他方法留存紀錄,以免對話記錄超過保留期限將無法瀏覽。
  11. 會員瞭解並同意,當您登入會員帳號後使用「露露通」所傳送之對話內容,將會全部視為您本人所傳送之對話內容。您應妥善保管您的露天市集帳號及登入密碼。如有發現他人冒用您的帳號傳送對話內容,應立即通知露天市集。
  12. 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無法控制、亦無法事先得知其他會員透過本服務所傳送的對話內容。露天市集會員使用本服務所傳送之對話內容,完全取決於其個人之使用行為,並由傳送之露天市集會員自負所有責任。因此,露天市集會員使用本服務所傳送之內容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侵害第三人權益、引發消費爭議、涉及詐欺、暴力、具攻擊性、猥褻、色情或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均屬於各該會員之行為,須由各該露天市集會員自行負責。若您發現其他露天市集會員所傳送給您之內容或資訊,或其他使用本服務之行為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您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您可以隨時通知露天市集客服中心提出檢舉。
  13. 露天市集會員帳號若遭停權,將無法使用本服務與其他會員進行對話。

六、 費用


  1. 刊登於本服務之物件成交後,會員應依當時所定之收費辦法、計費方式等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如會員使用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會員應依據各該服務提供商所公告、規定之費率支付服務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各該服 務所生之手續費、物流及逆物流費用、提領手續費、退款退貨手續費…等)。
  2. 會員於本服務所購買之廣告,應依當時所定之廣告相關辦法支付廣告費。
  3. 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其他付費服務或功能時,應依當時所定之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4. 本公司得隨時新增、調整或變更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5. 會員有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發生時,將通知會員確認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會員應於本公司所定之期限內完成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之確認、並於確認後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會員未依限完成確認、或未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者,本公司得限制會員所能使用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並得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

 七、 停權及終止


  1. 經本公司發現、或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會員之行為、交易、或其所刊登之相關物件或訊息,有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本合約或其相關規範或規則之虞者,為維護本公司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先行移除所涉及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並得暫停該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且得取消其會員資格、終止本合約;其涉及違反法令者,並得主動將會員資料及相關交易資料或資訊,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或依法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之調查。
  2. 會員因長時間未登入超過180日者,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移除會員所刊登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會員資格、或終止本合約。
    會員因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本合約者,對於本公司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 因會員違反法令或違反本合約之行為致其交易相對人受有損害時,對於本公司因依所訂之保障方案對該交易相對人進行補償所生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會員應對本公司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4. 因會員違反法令或違反本合約之行為致其交易相對人受有損害時,對於本公司因依所訂之保障方案對該交易相對人進行補償所生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會員應對本公司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5. 會員因故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者,對於該會員於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之交易相關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理:
    a. 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上傳至本服務平臺、但尚未成交之物件,本公司得刪除該等物件及其相關資訊;
    b. 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對其他會員之物件出價或提出要約、但尚未成交者,本公司得刪除該會員之相關出價及要約;
    c. 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與另一會員就具體物件之交易達成合意者,得不刪除該項交易,但本公司得將會員已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之情形,通知會員之交易相對人。
  6. 本公司依據本條規定移除會員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本合約者,本公司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補償之義務。

八、 授權


  1. 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服務時,視為會員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得利用、儲存及刊登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服務時,應擔保其有上載、傳送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權利,且得授權本公司利用、儲存、刊載、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且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2. 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會員發現其他會員所刊登或發布之物件或相關訊息,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者,得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或通知,本公司基於單純提供交易平臺及保護會員之立場,有權對於可能侵害他人權利之商品先行移除、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本公司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會員如因侵害他人權利或濫用智慧財產權檢舉或通知之機制而使本公司遭到權利人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導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會員應對本公司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九、 個人資料之保護及隱私權


  1. 本條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若您使用本服務、註冊本服務會員、瀏覽或存取本服務平臺,即表示您同意我們蒐集、利用及處理您的個人資料,如您不同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請勿瀏覽、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任何服務或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如您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您無法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您可以於註冊本服務後,向客服隨時請求本公司停止利用或繼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惟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之規定,本公司於接獲請求之日(即終止業務關係之日)起將繼續保存五年。
  3. 本公司會於以下時機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a. 當您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包含但不限於在本服務與其他會員發生交易時);
    b. 當您透過線上或書面方式提供或與本公司簽署任何文件時,包括但不限於Google表單或其他線上形式之表單、申請書、協議書、合約書、契約書、切結書等書面時;
    c. 當您透過電話、信件、傳真、社群平臺(包含但不限於Facebook、Google、Youtube、Instagram或其他社群平臺)和電子郵件等方式與本公司連繫或互動(包含但不限於與本公司之客服或其他部門之人員互動時、報名或參加本公司或本服務所舉辦之任何行銷活動時);
    d. 當您使用本服務的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直接透過個人電腦瀏覽器瀏覽本服務網站時,為提供更好、更個人化的服務,以及方便您參與個人化的互動活動或為統計瀏覽人數及分析瀏覽模式,以瞭解網頁瀏覽的情況,做為本服務改善服務的參考,本服務會在您註冊或登入時於您所使用之瀏覽器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中寫入並讀取Cookies,Cookies會在您註冊或登入時建立,並在您登出時修改(Cookies是伺服端為了區別使用者的不同喜好,經由瀏覽器寫入使用者裝置儲存空間中的一些簡短資訊。如果您透過個人電腦瀏覽器瀏覽本服務網站時,可以修改瀏覽器對Cookies的接受程度,包括接受所有Cookies、設定Cookies時得到通知、拒絕所有Cookies等三種。如果您選擇拒絕所有的Cookies,您可能無法使用部份本服務所提供之個人化服務,或是參與部份活動);如未來因Cookies停止支援,本服務會透過其他新型技術蒐集您於本服務網站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瀏覽紀錄、使用態樣等資訊,作為對您投放個人化行銷資訊之依據。
    e. 當您透過其他第三方服務之帳戶登入本服務時,依據該服務提供者所制定之服務約定條款、政策或相關約定(下合稱約定條款,包含但不限於以Facebook、Line或Google帳號登入;或透過PChome24h購物會員帳號、PChome商店街、Pi錢包或其他本公司關係企業帳戶登入本服務或未來可能新增之第三方帳戶),本公司及本服務將可能依據該第三方服務之約定條款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本服務於第三方服務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僅限您使用第三方服務時所授權之範圍,您應該謹慎確認。
    f. 當您透過本服務客服提供意見、申訴或進行其他申請時;
    g. 當您因任何其他原因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時。
    上述情形並未窮舉所有可能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之情況,僅例示可能會蒐集個人資料之常見情況
  4. 本公司可能透過關係企業、廣告或行銷服務提供商、前述的第三方服務以及其他來源蒐集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合作廠商(如物流或金流服務提供商)、徵信單位(例如依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要求的獨立來源)、公開資料或來自政府資料來源的資料。
  5. 會員可能會因為任何原因(包含但不限於履行交易等情況)向本公司提供第三人的個人資料(例如訂購人協助他人訂購、訂購人直接請物流商將商品送達予受贈人的情況等,可能包含您的家人、朋友等),會員保證,當會員提供第三人的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時,已經獲得他們的同意,並且同意本公司得依據本合約處理、利用該個人資料。
  6. 為便利賣家會員於本服務中履行交易以及保障買家權益,本服務會將您有限的個人資料揭露予您的交易相對人,收受個人資料之一方應依法並嚴格對取得之個人資料善盡保密責任,若會員因故意或過失以任何方式、媒介交付或洩露其他會員之個人資料予非履行交易所必要之第三人,導致本公司或會員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應對本公司或與其交易之會員所受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7. 本公司承諾將盡力以合理之技術及程序,保障所有會員個人資料之安全。
  8. 會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本公司提供複製本、修改資料、刪除個人資料或其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申請時,應於本服務客服頁面提出請求:
    (1) 會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可以隨時向本公司申請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包含但不限於會員註冊時之個人資料、交易紀錄等),本公司將視情況向會員收取必要的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所查詢之資料頁數、工本費及郵寄相關資料之郵資等),若會員之申請可能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務執行、犯罪偵查等情事時,我們將無法接受會員之前開申請。
    (2) 會員若發現個人資料有變更、與最新的資料不符時,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補充或更正。
    (3) 會員得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申請註銷本服務帳號,本公司將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並於其他法律所規定應保存之期間屆滿後(請參考本項第6款之約定)刪除會員之個人資料。
    (4) 惟經本公司合理判斷會員提出之帳號資料修改申請,其資料修改前後為完全不同之主體時(包含但不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並且可能涉及使用他人帳號、出借帳號予他人使用之情事時),本公司有權依據本合約予以停權或其他妥適處置。
    (5) 如會員提出之申請並非帳號資料修改,實際上為帳號轉讓時,應配合本服務客服提供之書面表單(並應取得原帳號持有人之同意)辦理帳號轉讓流程,本公司並有權拒絕會員之申請。
    (6)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等規定,若會員提出註銷本服務帳號之申請,本公司應自會員提出註銷帳號之時起一定期間內繼續保留您的個人資料。
  9. 以上申請,如僅為通知申請結果(通知之內容不包含個人資料、交易紀錄等內容時),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送達該通知,惟如會員所申請之資料包含詳細個人資料、販售紀錄等資料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送達會員。
  10. 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於特定功能情境下,並於您使用本服務的必要範圍內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帳單及/或寄送地址、銀行帳戶和付款資訊、電話號碼、性別、您所使用之裝置資訊(包含但不限於裝置型號、代號等)或裝置所傳送之資訊內容、您的通訊錄或人際網路(如您在裝置上同意本服務得存取您的聯絡人資訊時)及與您互動之第三人帳號有關之資訊;您所提供之照片或影片(包含但不限於因使用私訊功能時所發送之照片、影片檔等);本公司為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對會員所為之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身分確認或預防詐騙或其他犯罪等目的所被主管機關、法院或地檢署請求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使用本公司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及交易紀錄,包括您的搜尋紀錄、訂單內容等,以及您在本服務所點擊或其他互動之產品、服務或廣告內容、您所使用之裝置所在位置資訊。
  11. 依據法務部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於蒐集、處理、利用及保存您的個人資料之種類例示如下:
    C001 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會員編號、通訊及戶籍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C002 辨識財務者。(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C011 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等。)
    C021家庭情形。(例如:結婚有無、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前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結婚之日期、子女之人數等。)
    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例如: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父母等。)
    C031 住家及設施。(如:住所地址)
    C034移民情形。(例如:護照)
    C034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例如:旅行細節)
    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例如:嗜好、運動及其他興趣等。)
    C036 生活格調。(例如:使用消費品之種類及服務之細節、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模式等。)
    C038職業。(例如:學校校長、民意代表或其他各種職業等。)
    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093財務交易。(例如: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
    C102 約定或契約。(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
    C103 與營業有關之執照。(例如:執照之有無。)
    C132 未分類之資料。(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12. 依據法務部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於蒐集、處理、利用及保存您的個人資料之目的例示如下:
    013公共關係
    024民意調查
    025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038行政執行
    039行政調查
    040行銷
    053法制行政
    054法律服務
    055法院執行業務
    056法院審判業務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72政令宣導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07採購與供應管理
    110產學合作
    113陳請、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
    125傳播行政與管理
    127募款 (包含公益勸募)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32經營傳播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53影音、音樂與媒體管理
    154徵信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3.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僅會基於您授權之範圍,於您使用期間或會員關係存續期間或業務往來其間及服務所能到達之地區內,依照前述服務目的範圍為作業之必要運用客戶資料:(1)法律明文規定 (2)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經當事人同意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14. 本公司可能會因為下列所例示之單位依法請求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交易相關資訊等請求,而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或司法機關:
    (1) 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違法商品之行政調查。
    (2) 法院或地檢署因民事或刑事案件所為之民事或刑事調查。
    (3) 中央或地方警察機關(包含但不限於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中央或地方保安警察大隊、憲兵隊或其他依據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因辦理刑事案件所為之調查。
    (4) 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所為之調查。
    (5) 因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民事執行案件所為之調查。
    (6) 因中央或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會員交易紀錄。
    (7) 為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資武擴,主管機關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各該法規命令為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資武擴所為之調查(包含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第三方支付主管機關即是數位發展部或其他依據法令有權調查之主管洗錢防制、打擊資恐、資武擴相關案件之機關)。
  15. 如會員所刊登之商品遭商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向本公司檢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時,本公司將依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第2項、第3項規定,將聲明未侵權之會員所提供之聲明書或其他格式之書面通知(包含但不限於一般信件寄送、存證信函、或其他格式所提供之未侵權聲明書等書面,並包含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可得與會員建立基本溝通聯繫管道之必要個人資料)或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可與會員建立基本溝通聯繫管道之必要個人資料轉送予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16. 會員同意,如會員所刊登之商品遭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向本公司舉侵害商標權或專利權時,如會員認為所刊登之商品內容並無侵權情事,本公司得將您所提供之「未侵害權利聲明書」(包含但不限於一般信件寄送、存證信函、或其他格式所提供之未侵權聲明書等書面,並包含使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可得與會員建立基本溝通聯繫管道之必要個人資料),或使商標權人獲專利權人可與會員建立基本溝通聯繫管道之必要個人資料轉送予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
  17. 如會員向地方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時,如會員所申訴之消費爭議內容(如商品或服務之爭議)實際上係由其他會員即會員之交易相對人所提供時(包含但不限於該商品或服務係由其他會員所刊登販售而因此發生消費爭議糾紛之情形),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將該消費爭議通知之相關文書轉知予交易相對人。
  18. 為履行交易所必要,本公司會依會員間之交易性質,視會員選用之金物流選項,視個案將會員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物流合作廠商(包含但不限於黑貓宅急便、中華郵政、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或未來與本服務或本公司合作提供服務之其他合作物流廠商)、簡訊服務提供商。

 十、 其他一般約定事項


  1. 本公司將盡力維護本服務系統之正常運作,使會員之交易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但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命令,本服務僅於符合會員使用時之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提供服務,會員應知悉,若涉及以下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屬於本公司無法完全控制之情形,但本公司將會盡力於發現以下情況時,盡速更正、修復:
    a. 本公司公平服務所有會員(包含但不限於買家及賣家會員),於本公司資源分配之合理性及人力配置之限制下,無法保證所有服務均符合會員「特定需求」(包含但不限於:1.要求本公司提供客製化之服務內容、超乎一般可合理期待之科技、安全性、專業水準等事項 2.要求本公司客服人員專門提供其個人客製化之客戶服務等);
    b.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況(包含但不限於惡意之系統軟硬體干擾、入侵或外力破壞;ISP業者或電信業者無法提供穩定之網路服務、伺服器主機因意外情況、或因不可抗力之情況)導致資料無法被即時、正確無誤地傳輸、處理、儲存及備份或軟體及資料之錯誤。
  2. 本服務系統因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致本服務暫停或中斷時,本公司將於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送達(即該電子郵件送達至會員所留存於註冊資料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公告之方式,將前開暫停或中斷時之資訊送達會員。
  3. 本服務因故暫停或中斷時,為確保買賣雙方之權益及落實消費者保護之意旨,相關交易之後續處理方式,適用「服務中斷政策」之約定。
  4. 由於網際網路環境、架構、軟硬體技術方面或本服務所仰賴之其他關鍵基礎設施(如能源設施、電信設施等)穩定提供服務,本條之約定係為確保本公司與會員間因發生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於發生突發無法預期的事件,任何人縱使加以最嚴密的注意,也不能避免,並非人力所得預防或抵抗,例如天災、地變,或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或超出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件導致之暫停或中斷時之處理方針,並不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十一、 準據法及管轄


  1. 本合約及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會員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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