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化學物質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販賣或轉讓。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1 條第二項、第 28 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以網購等方式販售或購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了維護會員權益及安全,露天拍賣禁止刊登相關商品,請會員上架相關商品前多加確認商品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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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0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法規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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