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

由於法令上規定菸品不能用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來進行。因此菸品類都是禁止網路上出售的(屬於電子購物的範圍)。菸品廣告不能以網際網路方式進行。外觀印有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物品,例如印有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菸盒模型、手錶、打火機、菸灰缸及樸克牌等,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認定為菸品廣告,或是刊登內容出現菸品圖案、品牌、價格、描述抽菸的好處等情形,也是不合規定的。所以此類的刊登行為要特別留意一下以免受罰。

※電子煙之類菸品已全面禁止(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定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施行。
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請會員千萬不要於網路刊登販售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商品,避免違法受罰。


範例:直接出售香菸、放個菸盒當作商品比例尺

法律責任:

  1. 出售菸品: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菸害防治法
  2. 刊登菸品廣告: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菸害防治法

 

違規處理方式:對於會員違規的刊登行為,系統將先行下架商品並予以警告提醒,連續違規者除了下架該違規賣場外,同時也會對該累犯帳號暫時停權,以維護平台之秩序,詳細說明請參閱違規停復權說明規則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