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愛的露天會員: 露天拍賣網近日接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通知(防檢一字第0981473723號函):動物用藥品不得於網際網路平台上販賣 說明: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業於97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7891號令公布修正施行,已將違法裁罰之罰鍰額度由原先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規定,大幅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復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二、公司或商號名稱。三、負責人。四、販賣業資格種類。五、營業場所地址。六、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七、其他應記載事項。」及同辦法第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供營業所需之面積。二、通風良好環境清潔。三、有六十燭光以上之光度。四、與住家、不清潔處(所)有適當之隔離。五、專設櫥櫃及鎖具。六、需要冷藏、暗藏或冷凍者,有其設備。」,爰此,綜合以上規定,販售動物用藥品應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且營業處所,係以申請許可之營業地址為限,現行網路販賣因與實體通路有所不同,網路屬於虛擬空間,販賣動物用藥品情境與上開規定不符,爰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業屬違法行為。 請會員在刊登商品時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露天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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